一、依據高雄市政府114年6月11日高市府災防字第11403081900 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據「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」第5點第3項規定,種 子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: (一)具有防災士資格。 (二)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。 (三)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2年以上,並參與防災工作經 驗達3年以上。 三、旨揭「避難收容及防災計畫」模組課程包含下列2門課 程: (一)「社區避難收容場所開設與運作(講授+實作)1小時」 (二)「防災計畫實作與驗證(講授+實作)3小時」
四、符合前揭規定資格人員,請填具所附清冊及檢附學經歷等 相關佐證資料。於114年6月13日前,將清冊及相關資料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yupei@kcg.gov.tw 彙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