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單位 總務處-事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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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類別 不分類別
公告時間 2021/5/4 下午 05:53:46
公告標題 有關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相關法令規定一案,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同仁、業管民間單位與人民團體等,以避免違法
公告內容

一、就業服務法(以下稱本法)就業隱私規定如下:
(一)依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,雇主招募或僱用員
工,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要求提供非屬就
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另本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,本
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,包括下列類別:一、
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
測、智力測驗或指紋等。二、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
實測試或測謊等。三、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
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。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
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越基於經
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
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是雇主如因相關法令規

定而要求檢具上揭隱私資料,則屬本法所稱之就業所需
之範疇。
(二)因良民證屬本法隱私資料範疇,雇主如要求求職者提供
自應符合「就業所需」及「不得逾越經濟上需求或維護
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
當合理之關聯」或需有相關法令依據。
二、爾來屢接獲勞工尋找工作機會時,被要求出示「良民證」
(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)情形,爰請貴單位協助宣導本法
就業隱私相關法令規定,以避免雇主違法並維護勞工權
益。

附件1 32392369_11001942100.pdf 102KB